| (一)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 ... |
|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税的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给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详细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为从事交通运输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转让 ... |
|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知识点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详细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提示:纳 ... |
|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知识点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给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然而,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 |
| 一、纳税义务产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1、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 |
